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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史上影响中国的100次事件
 
〔十六〕

 
主编:张秀平 王晓明 子夜星网站整理编辑
 
 

16 文景之治

它为人们带来的那段温馨的日子,为历代史家所讴歌

  文景之治是西汉文帝,景帝两代40年左右的时间政治稳定、经济生产得到显著发展的“盛世”。
  汉文帝刘恒是刘邦的第四子,母为薄姬。高帝十一年(前196年)受封为代王。公元前180年吕后死,
诸吕作乱,丞相陈平、太尉周勃与朱虚侯刘章等宗室大臣共诛诸吕,迎立刘恒为帝,在位二十三年。汉
景帝刘启是文帝太子,母为窦皇后。公元前157年即位,在位十六年。西汉王朝建立后,汉高祖、惠帝、
吕后都着力于农业生产,稳定封建统治秩序,收到了显著的成效。文景两帝相继即位后,又在这基础上
进一步采取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措施,这便是历史上所称的“文景之治”。
  汉文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他即位后多次下诏劝课农桑,按户口比例设置三老、孝悌、力田若干员,
经常给予他们赏赐,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同时还注意减轻人民负担,文帝前二年(前 178年)和前十二
年,曾两次“除田租税之半”,即租率减为三十税一,前十三年还全部免去田租。自后,三十税一遂成
为汉代定制。文帝时,算赋也由每年一百二十钱减至每人每年四十钱,徭役则减至每三年服役一次。景
帝二年(前 155年),又把秦时十七岁傅籍给公家徭役的制度改为二十岁始傅,而著于汉律的傅籍年龄则
为二十三岁。此外,文帝还下诏“弛山泽之禁”,即开放原来归国家所有的山林川泽,从而促进了农民
的副业生产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盐铁生产事业的发展。文帝前十二年还废除了过关用传的制度,
这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汉文帝对秦代以来的刑法也作了重大改革。秦代大多数罪人,即被判处为隶臣妾以及比隶臣妾更
重的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
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
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①。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汉文
帝下诏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文帝又减轻了笞刑。这些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后两项在
当时和以后并没有认真执行。文帝时许多官吏断狱从轻,持政务在宽厚,不事苛求,因此狱事简省,人
民所受的压迫比秦时有显著的减轻。
  文景两代对周边少数民族也不轻易动兵,尽力维持相安的关系。吕后时,南越王赵佗自立为帝,役
属闽越、西瓯、骆,又乘黄屋左纛,与汉王朝分庭抗礼。文帝即位后,为赵越佗修葺祖坟,尊宠赵氏昆
弟,并派陆贾再度出使南越,赐书赵佗,于是赵佗去黄屋左纛,归附汉王朝。文帝后二年(前162年),又
与匈奴定和亲之约,此后匈奴虽背约屡犯边境,但文帝只是诏令边郡严加备守,并不兴兵出击,以免烦
扰百姓。
  文景之治之所以成为封建社会的盛世,与文帝个人励精图治是分不开的。他即位不久,就废止诽谤
妖言之罪,使臣下能大胆地提出不同的意见。秦代以来有所谓“秘祝”之官,凡有灾祥就移过于臣下。
文帝前十三年下诏废除并且声明:百官的错误和罪过,皇帝要负责。次年,他又禁止祠官为他祝福。文
帝自奉也相当节俭,他在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之物都没有增添。他屡次下诏禁止郡国贡献
奇珍异物。他所宠爱的慎夫人衣不曳地,帷帐不施文绣。文帝曾想建造一座露台,听说要花费百金,等
于中人十家之产,于是作罢。因为文帝提倡俭约,所以当时的国家财政开支有所节制和缩减,贵族官僚
也不敢滥事搜括,奢侈无度,从而减轻了人民的负担,这是“休养生息”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文景两代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的结果,使当时社会经济获得显著的发展,封建统治秩序也日臻巩
固,西汉初年,大侯封国不过万家,小的五六百户;到了文景之世,流民还归田园,户口迅速繁息。列
侯封国大者至三四万户,小的也户口倍增,而且比过去富实得多。农业的发展使粮价大大降低。文帝初
年,粟每石十余钱至数十钱。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至武帝即位的七十年间,由于国内政治安
定,只要不遇水旱之灾,百姓总是人给家足,郡国的仓廪堆满了粮食。大仓里的粮食由于陈陈相因,致
腐烂而不可食,政府的粮仓有余财,京师的钱财有千百万,连串钱的绳子都朽断了。这是对文景之治十
分形象的描述。
  但是,文景时期的“与民休息”政策归到底是地主阶级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和加强对农民的
控制,进一步巩固封建统治,一些看来对农民有利的措施,实则对地主、商人更为有利。例如,文景减
免田赋,地主获利最大,入粟拜爵,也有助于商人政治地位的提高。因此,在文景之治安定、富足的另
一面,就是土地兼并势力的日益发展。同时,文帝为求得政治上的安定,对同姓诸侯王的权势虽曾有所
限制,但基本上采取姑息政策。景帝三年(前154年)吴楚七国合谋叛乱,应当说与此有一定的关系。
 
  〔注〕
  ①秦代法律规定:一人犯罪,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
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西汉文帝时明令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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