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二
一员官
济南同知吴公<1>,刚正不阿。时有陋规,凡贪墨者,亏空犯赃罪<2>,上宫辄庇之,以赃分摊属僚<3>,无敢梗者。以命公,不受;强之不得,怒加叱骂。公亦恶声还报之,曰:“某官虽微,亦受君命。可以参处<4>,不可以骂詈也!要死便死,不能损朝廷之禄,代人上枉法赃耳<5>!”上官乃改颜温慰之。人皆言斯世不可以行直道,人自无直道耳,何反咎斯世之不可行哉!
会高苑有穆情怀者<6>,狐附之,辄慷慨与人谈论,音响在坐上,但不见其人。适至郡<7>,宾客谈次<8>,或诘之曰:“仙固无不知,请问郡中官共几员?”应声答曰:“一员。”共笑之。复诘其故,曰:“通郡官僚虽七十有二,其实可称为官者,吴同知一人而已。”
是时泰安知州张公<9>,人以其木强<10>,号之“橛子”。凡贵官大僚登岱者,夫马兜舆之类<11>,需索烦多,州民苦于供亿<12>。公一切罢之。或索羊豕,公曰:“我即一羊也,一豕也,请杀之以犒驺从<13>。”大僚亦无奈之。公自远宦<14>,别妻子者十二年。初莅泰安,夫人及公子自都中来省之,相见甚欢。逾六七日,夫人从容曰:“君尘甑犹昔,何老誖不念子孙耶<16>?”公怒,大骂,呼杖,逼夫人伏受<17>。公子覆母号泣,求代。公横施挞楚,乃已。夫人即偕公子命驾归<18>,矢曰<19>:“渠即死于是<20>,吾亦不复来矣!”逾年,公卒。此不可谓非今之强项令也<21>。然以久离之琴瑟,何至以一言而躁怒至此?岂人情哉!而威严能行床第<22>,事更奇于鬼神矣。
(据《聊斋志异》铸雪斋抄本)
【注释】
<1>同知:官名,知府的副职。吴公:待考。
<2>亏空犯赃罪:亏空公款,犯贪污罪。赃,贪污所取得之财物。
<3>以赃分摊属僚:把因贪污而亏空的公款,转嫁府属官员,分摊偿还。
<4>参[cān 餐]处:弹劾处分。
<5>上枉法赃:上,上交。依法追查赃款,应由贪污者上交,而今无辜者代交是非法的,故称“枉法赃”。
<6>高苑:山东省旧县名。公元一九四八年划为高青县。
<7>郡:府城,当时高苑属济南府。
<8>谈次:谈论间。
<9>泰安:州名,今山东省泰安市。雍正初年改泰安州为府。
<10>木强:质朴而倔强。
<11>兜舆:山轿。
<12>供亿:供应。
<13>驺从:旧时达官贵人出行时,前后侍从的骑卒。
<14>远宦:远离家乡在外地做官。
<15>尘甑[zèng 赠]犹昔,意谓贫困如昔。甑:古代煮饭的瓦器。《后汉书·独行传》谓范冉穷居自若,闾里歌之曰:“甑中生尘范史云,釜中生鱼范莱芜。”按范冉,字史云,桓帝时曾官莱芜长。
<16>老誖[bèi 背]不念子孙:年老糊涂不为子孙着想。语本《汉书·疏广传》。誖荐,昏痴。
<17>伏受:趴下受杖。
<18>命驾归:命人备车马还乡。
<19>矢:通“誓”。
<20>渠:他,指张公。
<21>强项令:性格倔强、不肯低头的县令。《后汉书·董宣传》:东汉董宣为洛阳今,杀死了阳湖公主的恶奴,光武帝大怒,令小黄门挟持董宣,使叩头谢主。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首,光武帝称之为“强项令”。
<22>床第:床席,这里指同床共榻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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