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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如何买下原本盈利的亿元国企?

 

原题:一元钱买下亿元国企再被关注 洛阳百名职工与女老板鏖战十年


记者/李海洋 苏辉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载《中国商报》 2015年07月01日



  潘某该判何罪?一家近亿元的企业却被改制成了“负资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洛阳中院在判决中却称现有证据不足,针对职工代表的质疑,是否漏判了潘某的侵吞国有资产罪?应该按何罪追究潘某?

  对此情况, 记者采访了河南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律师,该律师认为:从以上反映的材料事实来看,当事人虽然占有国有资产超千万是客观事实,但若说侵吞国有资产罪不妥,本案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从主观上来看,当事人操纵评估,把资产评估为负238.73万元,就有了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欺骗职工,谎称改制后,不让一个职工下岗,福利待遇不低于以前,隐瞒真相,虚构代表实力雄厚的三大公司的事实,占有对方超千万的客观事实,数额巨大,因此以合同诈骗罪来追究更为妥帖。


  七年前,曾被本报及数家媒体报道过的河南洛阳一桩“一元钱买下一家亿元国有企业”的案子,2008年经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和2009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其中重要的被告人潘某犯虚假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职工代表对法院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法院判决让潘某(女)的违法所得合法化,至今仍在为追究潘某侵吞国有资产罪和追回仍被其侵占的国有资产而不断地上访和控诉。日前,此事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改制的前奏曲耐人寻味

  据原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公司职工代表反映:原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公司是河南省洛阳市建委下属的一家盈利的国有企业,资产近1.6亿元,净资产1.1亿元,拥有103名职工,除负债4035.5万元外,净资产超亿元,公司整体是一家运营正常且盈利的国有企业。其公司2003年参与改制,2004年1月26日被潘某等人用一元钱骗取占有。

  职工代表认为:“一家亿元国企被评估为负238.73万元,然后以一元钱收购,这里面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元钱买亿元国企的真相是什么?

  原城投公司党委书记王庆光告诉记者,2003年5月的一天,洛阳市建委主任高某把“我”和经理高某叫到市建委说,“国有企业改制是大势所趋,将公司的所有权力都交给潘某、郝某、吴某三人,让他们去操作,你们两个做好配合,其他事情不要多问。”

  而在宜阳县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30日对高某的询问笔录中,高某称:“公司改制背景很复杂,当初公司准备内部改制,几次打报告给洛阳市建委,但市建委没有同意,后来市建委领导介绍潘某来找我说是要收购我们公司。我后来找有关领导核实,领导说有这回事,你们就按潘某的意思办。后来潘某多次找我商谈收购的事,又介绍了郝某和吴某,他们说吴某是市里一位主要领导的内弟。潘某对我说,我们收购你们公司是大势所趋,你不要阻拦,你也拦不住,这是领导家里想要哩。”

  而在高某的其他几次询问笔录中,也多次提到领导指示让潘某尽快收购的情况。

  针对此事,中国商报记者想进一步了解内情,由于多方联系不到吴某,具体的情况也无法得知。

  随后,记者设法联系潘某,由于联系不上本人,也不了了之。不管怎样,洛阳城投公司的改制自始至终都离不开潘某这个中心人物。

  认定亿元国资有何依据?而潘某又是如何将一家亿元国企囊括到手的?

  一元钱买下亿元国企

  原城投公司党委书记王庆光告诉记者,2003年8月,潘某号称代表实力雄厚的三家公司河南润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济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城投公司进行“收购”。在收购的过程中,潘某通过操控时任洛阳市韦达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师田某,对城投公司所属的神州大厦、碧云小区和舒雅小区共三宗土地以恶意缩小面积等办法,最终达成城投公司净资产为238.73万元。

  而2008年5月,宜阳县检察院委托另一家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按2003年8月当时的各项数据及地价,对上述三宗土地进行重新评估得出:三宗土地总价值4806万元。仅这一项,两家公司的评估结果就相差2110万元。

  由于田某在涉案土地进行评估时,故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低评国有资产2110万元,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2008年11月,宜阳县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田某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操纵评估结果的却是潘某,她在一元买下城投公司后,2110万元的国有资产却去向不明。

  2004年1月,潘某一元买下城投公司后,组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自己出任董事长,而当初潘某代表收购城投公司的河南润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济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却“集体失踪”。

  然而,洛阳城建公司成立后,潘某并未履行承诺安置职工,而是在洛阳城投公司职工身份被强制转换后,就全部解散失业至今。

  在宜阳县检察院对城投公司总经理高某的询问笔录中显示:高某一开始就和潘某共谋企业改制,改制前潘某承诺高某可占47%的股份(高说47%是为职工要的),而企业改制到潘某手里后,潘某不再认可47%的股份。

  潘某入狱并未画上句号

  潘某将城投公司以一元的价钱改制为自己的公司后,解散职工,最终成为职工们愤而举报上访的导火索。

  面对职工们的不满和举报,潘某是如何应对的呢?

  2004年7月17日,洛阳城建公司以合作开发为名,与洛阳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并把土地过户到了鹏燕翔公司名下。

  接着,潘某以还债为由,将城建公司占有的与鹏燕翔合作开发股份整体转让给了自然人郝某。

  而后,潘某又购买了一家公司──洛阳市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吴某。

  据宜阳县检察院的讯问笔录:建鸿公司法人代表虽是吴某,是潘某花6万元从洛阳建鸿原法人许某手中购买的空壳公司。

  吴某又是谁呢?根据吴某二哥陈述,吴某排行老六,当年30多岁,现在陕西宝鸡蹬三轮卖菜,外出已经十五六年了,一直以卖菜为生。吴某没有公司,在外没有房产,老家村里仅有几间瓦房,也已经塌了一间。

  就是这样一家空壳的建鸿公司,潘某要它干什么呢?

  据职工代表称,潘某在购买了建鸿公司几天后,就虚构城建公司欠建鸿公司债务3200万元,然后将城建公司与鹏燕翔公司合作的权利和义务整体转让给建鸿公司。至此,城建公司已经变成了空壳。

  据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潘某亲戚刘某的笔录内容显示,原(城建)公司欠其他公司债务,其他公司将潘某告上了法庭。随后,潘某以欠其亲戚刘某280万元为名,将3500平方米价值7000余万元的裙楼抵给刘某,而刘某称一直没有收到过一分钱房租。刘某:“我与洛阳城建公司无任何关系,公司也从不欠我钱,潘某也不欠我280万元,我与潘某只是亲戚,潘某说裙楼是她的,要过户给我,也不让我拿钱。”

  在洛阳市九都路的高架桥旁,中国商报记者看到,原神州大厦已经改为新神州大厦,主楼是一家酒店。据周围市民讲述,现在神州大厦的门面房每平方米售价可达2万元左右,这里商业价值很高,寸土寸金。

  随着职工的不断举报,2008年4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潘某犯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并于9月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当年11月14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虚假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09年6月1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宜阳法院判决。

  判决调解助阴谋合法化?

  针对洛阳中院的裁定,原城投公司职工代表认为,洛阳中院在对潘某审判时避重就轻,判决时又重罪轻判,这样不仅帮助潘某把违法所得合法化,而且助长了国有资产流失后难追讨,极大地侵犯了国家及广大职工的利益。

  中国商报记者查证“(2009)洛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后发现,洛阳中院判决书中认为:潘某在企业改制后,实际占有国有资产1063.091万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潘某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和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的行为。洛阳中院认为,指控潘某犯有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此,职工代表称,“潘某收购了城投公司后没有经营过一天,实际占有国有资产1063.091万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洛阳中院却为何视而不见?仅判决潘某虚假出资罪,不是典型的重罪轻判又是什么?”

  职工代表认为,洛阳中院应追究潘某的“合同诈骗罪和侵吞国有资产罪”

  职工代表说,在他们的持续反映下,洛阳市中院审委会也对原判决进行了“案件评查”,该案件转入再审,但洛阳中院以“目前找不到潘某,通知无法送达”为由,时至今日,已一年有余,该案再审仍处在停滞状态。

  据知情人士介绍,潘某一直在洛阳市中院与鹏燕翔公司就涉案土地打民事官司,按照中国法律“刑事优先”的原则,同一家法院为何不通过民庭法官或律师找到潘某?潘某的民事案件应立即停止审理,而应尽快先进行其刑事案件的审理,洛阳中院以找不到潘某为由有些牵强。

  针对职工代表的质疑,是否漏判了潘某侵吞国有资产罪?潘某是否仍有民事官司在同一法院开庭?

  中国商报记者前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采访,但该院谢绝了记者的采访。

  据职工代表陈述,在洛阳市政府2011年牵头召开的联席会议上,洛阳市国资委、建委的个别领导坚持让潘某把流失的国有资产1063.091万元进行补交,并以此来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然后,土地由潘某开发,职工们也不再上访。但全体职工坚决反对,并认为,如果这样,将使潘某的诈骗阴谋得逞。试想,被潘某诈骗超亿元的原公司大楼、土地等资产,现今已升值达数亿元,仅让潘某补交1063.091万元,这势必将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如果当初潘某是通过合法渠道得到的这些资产,那么,现在升值理应归其所有。

  面对职工代表的质疑,希望洛阳中院给出一个答案,针对此案,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李海洋 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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