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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凌:企业家怎么倍感委屈了?

 

文/林凌 华东师范大学当代文学博士,现访学香港 文章来源:观察者网 2013年10月19日
 

  

  【核心提示】 历史被严重简单和抽象化了。如果“草根资本主义”真的走得好好的,我们干吗要走所谓的“国家资本主义”呢?在经济/政治,企业/政府的简单两分法中,一个剧烈动荡的时代背景被无视了,一个企业家管理能力的严重不足被无视了,偷税漏税、以次充好、家族恩怨被无视了,傻子瓜子在逐渐做大过程中出现资金、场地、管理、技术等难题接踵而至,以至寻求政府的帮助也被无视了。在规定雇工人数不能超过8个的时候已经雇佣过百人,邓小平不让动;在偷税漏税被查处后,万里和姚依林表态支持,甚至能让胡耀邦说出“有多大问题也不能抓”。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这企业家的沉浮,都是政府的错吧?

  

   
  近日,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商人在中国应该有重要的地位。柳传志说:“有的时候觉得是不是有这个(社会)地位,仍然有怀疑。企业家首先还是很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特别是党和政府的承认,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和完成的。”

  身为一个大企业家,这样的呼吁大概也无可厚非。虽然不知是否微言大义,或者另有所指,看完通篇采访,想到之前的“在商言商”,相比于许多房企老总的言论,无论如何是稳重妥帖的了。在今天的媒体熏陶下,这大概也讲出许多企业家普遍的心声了吧。比如某位首富的女儿,满腹的委屈和对政府的牢骚,扬言要学李嘉诚“搬出去”。

  现如今,把自己的生活和社会描述得水深火热,好像变成某些企业家的独特爱好了。社会不认可?党和政府不承认?法律上没保障?这跟咱们普通老百姓的常识合不拢嘛。再瞧瞧他们平日里的言行,给真爱做一碗红烧肉,跟着气功大师调养身心,找个寺庙信个密宗就再别无所求了,对生活要求那么低,怎么就会对社会地位和法律“仍然有怀疑”呢?

  既然谈到法律了,我们当然首先看看宪法。

  企业家最在乎的,应该是财产权了吧?在“七八宪法”中,第9条还是这样规定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相比之下,“八二宪法”则改为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并且,还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此后,“八二宪法”在私有产权的相关规定上有过四次修正。直接针对私有产权的修正,则是最重要和最著名的,将13条修正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有此基础,民营企业的地位也通过“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逐渐获得确立。

  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原第11条增加第3款,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年《宪法修正案》,原宪法第15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正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宪法修正案》,通过“非公有制经济”的提出,确立了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则确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是不是有了宪法还不够?像有些人宣扬的,我们国家有法律无法治,有宪法没宪政,所以企业家才担心呢?是不是宪法太空泛,落不到实处呢?

  我们无法面面俱到,对于企业家而言,土地使用权大概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相连,我们就以此为例好了。

  在1988年之前,我国是禁止土地的出租和转让的。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去除了禁止“出租”这一词,并添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此后,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与1998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则分别直接承认民营企业可以享有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纵观三十年改革,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不可谓不满足,除了宪法和土地使用法律,还包括诸如产权交易、刑法、知识产权、反垄断等各方面的法律颁布和修订。倘若不是我国经济还以“公有制”为主体,简直要误以为后三十年的法律法规就是专为“非公有制经济”而立了。特别是从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就试图通过一系列(成功或者不甚成功的)具体的法律或规定的确立,防范地区封锁,部门分割,竭力防止行政干预。比如1990年的《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和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有效地保障了企业的自主经营,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商品正常流通。

  那么,如果立法逐渐满足了要求,是不是我们党和政府还不够关爱企业家呢?在某些媒体和经济学家的笔下,似乎如此。比如80年代著名的傻子瓜子与年广久的经历,就被某些媒体视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典型,更被某位经济学家视为中国从“草根资本主义”走向“国家资本主义”的牺牲品,最终使我们走向了“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

  历史被严重简单和抽象化了。如果“草根资本主义”真的走得好好的,我们干吗要走所谓的“国家资本主义”呢?在经济/政治,企业/政府的简单两分法中,一个剧烈动荡的时代背景被无视了,一个企业家管理能力的严重不足被无视了,偷税漏税、以次充好、家族恩怨被无视了,傻子瓜子在逐渐做大过程中出现资金、场地、管理、技术等难题接踵而至,以至寻求政府的帮助也被无视了。在规定雇工人数不能超过8个的时候已经雇佣过百人,邓小平不让动;在偷税漏税被查处后,万里和姚依林表态支持,甚至能让胡耀邦说出“有多大问题也不能抓”。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这企业家的沉浮,都是政府的错吧?

  是不是这些法律和行政手段效果不佳,才引得企业家们担心他们的地位呢?

  在整个1980年代,民企的数量从几乎没有发展到9万多户。1990年我国民营企业9.8万户,1991年10.8万户,1993年23.8万户,1994年43.2万户,1995年65.5万户。到1997年,全国平均每天诞生387家民营企业。到2000年,仅全国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达108.7万户,比1999年同期增长23.4%,净增加20.6万户,注册资本额达到1126.7亿元,比1999年同期增长31.4%,

  没有一个中立的、能施行良政的政府,“草根资本主义”有可能吗?千千万万的企业家,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底应该怕什么?看看这些法律和数据,怕党和政府吗?还是首先应该害怕那些提倡“小政府大社会”,意图回到丛林法则的大资本呢?或者其次,既然法律逐渐完善,那么显然应该害怕有法不依,破坏法律的人。

  哪些人呢?过去他们说是违背程序正义打黑的人。如今,恐怕要属那些──觉得现有的宪政必须推翻的人,那些觉得体制必须颠覆的人,那些觉得自然法高于成文法的人,那些认为嫖娼嫖出英雄、杀城管不必伏法的人,那些不允许几米维权、认为侵权有利、“人性高于法律”、蔑视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人……

  比比咱们普通老百姓,看来企业家还是挺受法律保护,也挺受党和政府关爱的。那么,企业家的委屈是不是文化原因、社会认可度不高呢?这就见仁见智了。我到香港一个多月了,觉得在香港,大概有这可能吧。

  拿我亲身经历来讲好了。租住下来以后,旅店老板娘几乎要对来的每个客人说:“你看我们这里很好的,还有博士愿意长期住宿。”有一次喝下午茶,我终于忍不住问:“你总是介绍我有什么用?博士不值钱,还能打广告么?”受宠若惊。她说:“你是大学里来的嘛,除了很少豪门,我们做生意赚钱再多,社会地位也不能比啊,等你当了教授,又有钱又有身份嘛。”

  难怪内地启了蒙的公共知识分子那么热爱香港,或者憧憬民国的大师了。我顿感羞愧,也没好意思说自己成长在一个社会主义的环境里,那里挺“专制”的,知识分子曾经要接受贫下中农改造,而且直到现在,论及社会地位,普通老百姓也不会觉得自己比教授就矮个头。

  那么,内地的企业家和知识分子,谁社会地位高点?不太好说。开句玩笑,姑娘们会爱富二代还是博士呢?反正在我看来,很难理解到底哪里委屈到企业家了,这恐怕只能慢慢体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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